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贯彻落实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探亲、实习、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差旅费预算及出差审批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前须填写“安徽理工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包车或自驾出差还须填写“安徽理工大学公务用车审批单”,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审批管理,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的意见》(校政〔2015〕17号)和《安徽理工大学关于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校发〔2016〕 81 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出标准的不予报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表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院 士、一级教授 及相当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干部 教授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一)院士、厅级干部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国际行程除外)。
(二)因科研工作需要,且由科研经费支出的,在确实无法乘坐对应类别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高一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出差当天赴机场、火车站、码头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购买机票,原则上采取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级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标准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标准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标准调整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比赛和培训,由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举办方未统一安排住宿,且由科研经费支出的,在活动举办酒店住宿费用凭活动通知可据实报销住宿费,不受住宿标准限制。
第十五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经单位审批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第十八条 对于参加会议、比赛和培训等,由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且费用自理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连续出差时间超过20天的,第21天起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30天的,第3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参加会议、比赛和培训等出差人员,会议、比赛和培训等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差包车或自驾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安徽理工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 “安徽理工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包车、自驾公务出差还须提供“安徽理工大公务用车审批单”,并附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比赛和培训的,同时附会议、比赛和培训通知,以及需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票据等。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不得拆分或事后补报。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凡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实行打卡发放。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需附收款方提供不能刷卡的有效证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无住宿票据的,须附有接待方出具的提供住宿有效证明, 通过对城市间交通费、过路过桥费票据的时间佐证,可报销差旅费用,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车、自驾的发放伙食补助费;无住宿票据的仅报销差旅费用。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
第二十七条 出差当天往返,根据需要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限额标准半价以内的凭据报销。出差在途期间,连续乘坐交通工具超过12小时的,可凭交通票据每满12小时,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利用行政经费出差一般不允许自驾车辆。对于包车、自驾出差的,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汽油费据(按公里数核定)实连同住宿费和过路过桥费一起报销不得分拆。
第二十九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应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各种费用累计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50元。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承担。
邀请校外人员从事相关教学、科研等活动,按其职务(职称)的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据实发放伙食补助费(与公务接待费不得重复报销)。
第三十条 经学校批准到外地长期进修、学习、培训,第一次赴外地及最后一次学完回校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学习期间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进修时间每满一年,可分别按出差标准和探亲(无补助)各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家庭所在地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导师的科研活动需要出差的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出差费用从其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参照本办法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差旅费用从研究生、博士生培养费列支的,按《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规定(试行)》(校政〔2015〕136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接受邀请,组织学生参加学科技能竞赛或体育比赛,参赛学生可参照本办法其他人员的标准报销差旅费,发放伙食补助和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竞比赛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赴蚌埠高铁站(火车站)、合肥高铁站(火车站)、合肥新桥机场、接送来校讲学、考察调研或出差人员,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遗失,必须取得出票单位的购票证明;火车票、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经过本人承诺,不再重复报销,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校内教职工探亲、调动、挂职锻炼、扶贫、支援工作等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安徽理工大学教师“三种经历”实施暂行办法》(校政〔2015〕126号)执行。带领学生到外地集中实习的带队老师,第一次赴外地及最后一次回校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实习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于不按规定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校政〔2014〕8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理工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含住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