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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试行)
2016-05-09 10:35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证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  学校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管理,指定专人,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  会计人员要认真仔细的登记承兑汇票的收取、承兑、贴现、背书、退回的台账,每月进行账票检查、核对,保证账票相符。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或者教职工个人因科学研究、专利技术转让或其他因公事项收到以安徽理工大学为最终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及时交财务处入账管理,不得私自保管。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可开具经各业务所在单位和业务归口部门签章的收到汇票证明书,原则上不再开具收款收据。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向银行申请贴现、背书时,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经所在单位及业务归口部门领导同意后,与会计人员一起根据银行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材料,待银行同意贴现、背书后将承兑汇票交付银行,同时登记台账。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由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与会计人员一同到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并及时登记台账。

第九条 如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手续不全等原因,汇票到期银行不予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须负责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存在截留、挪用、转移、侵占资金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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