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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6-04-25 15:18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以及《安徽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校政〔2014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结题是指“项目完成后,研究报告等相关总结材料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第三方科技评价结构或委托方的审核、验收或鉴定”,结账是指“项目结题后,对项目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结转”,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后,对应财务账号中项目经费未使用完的部分及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应付未付部分经费”。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科技产业处和学院(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对需结题项目提前通知。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应按要求及时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结题

第五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结题时间为准。

第六条  横向项目以委托方验收(或结题)证明时间为准,特殊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结题说明为准。

第七条  学校青年教师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学校引进人才基金项目等校内设立的基金项目以学校组织结题验收时间为准。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产业处提交结题证明,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申请表》(见附件)。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处申请经费结账。对无正当理由逾期 6 个月未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冻结其科研经费账号,除上缴立项单位的经费外,剩余科研经费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学校统筹。

第九条  对实施预算制管理的纵向科技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在课题结题审计后按原渠道上缴结余经费;经审计认定并得到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留作课题继续使用和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结余经费上缴的,课题组可以继续使用原项目账号核算支出,但应于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该课题结束后一定时间内(国家项目一般为2年,其它纵向项目为1年)完成支付并办理结账手续,逾期未支付经费收缴学校作为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学校不再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产业处提交有关结题证明,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申请表》,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申请经费结账,结题后1年内完成支付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逾期未支付经费收缴学校作为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成果转化基金,学校不再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剩余的学校配套经费,以及学校青年教师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学校引进人才基金项目等校内基金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完成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结余经费不再延续使用,收缴学校财务账户。

第十二条  学校按项目负责人各分设1个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纵向)和成果转化基金账户(横向)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经费若存有分账现象,项目负责人与分账人必须分别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申请表》,同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结余经费分别转入各自科研发展基金账户或成果转化基金账户。

第十四条  结余经费处理后,原项目的后续到账经费,学校提取管理费后直接入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或成果转化基金。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冻结其科研经费账号,停止其经费使用。

第四章 结余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结余经费使用范围,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用于后续的科学研究和申请新项目的前期研究,使用范围如下:

(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通讯费。

(二)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三)差旅费、交通费。

(四)科研绩效(包括结账时绩效剩余部分、后续到账经费按比例分配的科研绩效)。

(五)劳务费(包括结账时劳务费剩余部分、后续到账经费按比例分配的劳务费)。

(六)专家咨询费。

(七)其它与科研活动有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成果转化基金的结余经费使用范围,委托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用于成果转化、申请新项目的前期研究,使用范围除第十六条中(一)至(七)款外,可支出业务接待费(包括结账时业务接待费剩余部分、后续到账经费按比例分配的业务接待费),支出额度应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和成果转化基金经学校批准可以作为课题组申报各类纵向项目自筹配套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对已结题结账项目结余经费已转入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和成果转化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课题组的本校在岗人员,科技产业处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6 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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