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各单位的因公用车管理和用车费用报销,适应国库支付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因公用车是指学校相关人员因公出差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使用专门车辆,或因公派车接人或运输货物等。
二、用车应考虑成本最低的原则,尽量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若因情况紧急或接送知名专家或携带贵重、体积大物品,或者路线没有公共交通的,可以申请因公用车。原则上,处级以下不得使用专门交通车辆出行,公务出差不应私自开车。
三、因公用车应履行用车审批手续,用车审批单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
四、出差用车费用报销,实行“一事一单”的规定,出差时发生的因公用车费用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派车接人或运输货物发生的用车费用,实行“一事一报”的规定。
五、用车报销尽可能转账支付,不能转账的打入出差人员公务卡,由出差人员与车辆所有人自行结算。
六、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因公用车费用按科研经费审批程序审批,遵循“一事一单”规定。
七、学生外出实习包车、学校开展大型活动包车,由经办单位填写用车审批单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报销时一般应附包车协议。
八、本规定从
7月1日
起
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