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配套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我校对申请获准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配套原则
统筹兼顾、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强化效益、按比例配套。
第三条 配套经费资助项目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研项目可以给予配套资助:
1.获批的国家、省部级政府部门及教育厅文件要求研究经费配套的项目。
2.获批的项目必须是安徽理工大学独立申报的项目。
3.获批项目的申请人必须为安徽理工大学教职工或在校学习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配套经费资助办法
1.配套经费额度:根据学校每年实际划拨用于科学研究配套资助的专项经费额度,及当年所有符合资助的项目经费总额,按比例进行一次配套资助,其中每项配套经费额不大于上级划拨额数。
2.学校配套资助经费分两次划拨,先预拨配套资助经费的50%,其余部分待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再划拨。
3.配套经费学校和院系不再提成,也不参于计算个人年终科研津贴和积分,同时不纳入院系考核指标和内容。
第五条 配套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每个自然年年底,科技产业处依据当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项目批文和实际到帐的研究经费金额,下发通知公布当年获资助的项目名称及配套经费额度。项目负责人依据配套经费通知前往财务处办理项目配套经费入帐手续。
2.配套经费由项目组负责人按项目要求掌握使用。
3.配套经费主要用于所研究项目的设备购置费(计算机除外)、试验费、国内学术会议费、论文论著出版费等。不准报销接待费、劳务费、助研费、礼品费用等。
4.配套经费用于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管理和报销,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配套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有关配套经费使用证明材料,接受配套经费的审计。
第六条 配套经费审批
配套经费支出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程序审批,并遵照《安徽理工大学经费使用和审批规定》(校政〔2004〕41号)执行。
第七条 科研配套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原则。配套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挪用、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无故超期不完成研究项目等,将终止并收回配套资助经费,并根椐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