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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2013-03-21 08:49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技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科技政策以及上级和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管理原则

(一)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二)专款专用,节约留用,超支不补。

第三条 科技经费来源

(一)纵向项目:以我校名义独立承担,或以我校名义与其它单位联合承担的,有立项批准文件的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拨款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二)横向项目:有立项合同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三)技术转让:我校现有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提供给受让方使用,并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的项目。

第四条 科技经费提取比例

学校按到账经费总额提取相应费用,提取比例见表1

1 科技经费提取比例

提成分配

提 成 比 例

纵向(%

横向(%

技术转让(%

学校科技基金

2

5

9

科技管理基金

2

2

3

学院(部)科技基金

1

4

10

第五条 纵向项目经费管理

(一)科技产业处依据纵向项目批文,开具经费进账单,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并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二)纵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相应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掌握使用。

(三)纵向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报销,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纵向项目经费支出,若发生税务费用,均应按有关规定纳税,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五)纵向项目完成验收后,在不违反相关规定情况下,结余经费可以继续用于课题主持人的其它预研项目,但要重新申报立项。结余经费转入新申请设立的研究项目账户,学校不再收取管理费用。

第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一)横向项目经费依据项目合同,由科技产业处开具经费进账单,按项目组负责人挂户入账。

(二)横向项目经费,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项目要求掌握使用。

(三)横向项目经费报账必须符合上级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四)横向项目经费代购的仪器、设备,由项目组负责使用和管理,报销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横向项目经费收入与支出,若发生税务费用,均应按有关规定纳税,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六)鼓励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学校补贴仪器设备款的30%

(七)横向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可以从项目结余经费中直接提取20%作为项目奖励金,所发生税务费用由个人承担。

(八)横向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在不违反相关规定情况下,结余经费可以继续用于课题主持人的其它预研项目,但要重新申报立项。结余经费转入新申请设立的研究项目账户,学校不再收取管理费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审批

(一)学校科技基金由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使用,科技管理基金由科技产业处掌握使用,学院(部)科技基金由学院(部)掌握使用。

(二)纵向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科技产业处审批。

(三)横向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批。

(四)项目研究经费的审批,按照《安徽理工大学经费使用和审批规定(修订)》(校政〔200880号)执行。

第八条 科技项目的鉴定、验收和结题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需提交鉴定、验收和结题证明或出具委托方书面认可证明,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后,方可办理项目经费结算。

第九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其它规定

(一)学校科技项目的申报、投标、立项、计划、进度、鉴定、成果登记、报奖,技术合同的审核、认定、登记等工作,由科技产业处管理。

(二)科技项目经费必须划入学校财务处账号,否则,学校概不负责该项目的鉴定,不得申报任何奖励和享受学校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项目组负责人将项目经费划入私立账号或转入外单位,除追回全部经费外,项目负责人停止提薪一次或提职一次。

(三)横向项目确需预借票据(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由财务处按开票金额的2%收取票据核销保证金,待项目经费到账后退还。

(四)学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经市科技局有关部门认定登记后,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科技产业处配合财务处代扣代缴。项目组需要税务发票的,由项目组负责到税务部门开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和税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08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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