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活动费的管理,规范学生活动费的使用,更好地发挥学生活动费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激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活动,学校每年下拨一定额度的学生活动费。
二、学校在每年预算中统筹安排学生活动费,由学生处按照每年年初学生人数统一预算全校各单位学生活动费。学生活动费原则上按每生每年60元的标准下拨,其中:按全校学生数每生每年10元的标准下拨到学生处,按全校学生数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下拨到校团委,按各学院学生数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下拨到各学院(学院学生人数少于500人的,可适当增加额度)。
三、学生活动费应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学生处、校团委及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开展学生思想教育、综合素质培养、学风建设、社会实践、竞赛比赛、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日常教育管理中的必要开支。主要用于会议、差旅、专家讲座、奖品发放等相关费用。
四、学生活动费的使用和审批必须按照经费审批权限,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经费支出的相关规定办理核报手续。
五、学生活动费须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经办人和审批人要对票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六、对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学生学生活动的经费以及其他来源的经费,务必及时入学校财务,统收统支,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各单位必须在年度财务预算数以内有计划按比例开支学生活动费,加强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使用和审批经费。
八、财务处、审计处要加强对学生活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九、本规定自2011年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