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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
2015-07-30 15:12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应当主动、及时、足额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不得拖欠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学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学分学费,自愿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费,延长学籍的学费。

住宿费是指入住学生宿舍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

第四条  学校通过奖、贷、勤、助、减、免等途径,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第六条  学校按学年收缴学费、住宿费。在职工程硕士按基本学制一次性收缴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学费和住宿费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缴费平台网银缴纳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要求缴纳第一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老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按照要求一次性交清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  学生因转专业或年级变动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化,根据新学籍所在专业或所在年级收费标准收缴学费、住宿费;经批准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复学或取得学籍后,按随读年级及专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经批准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年级及专业收费标准收缴学费、住宿费。

第十条  财务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及时将收取的款项上交省级财政专户。

第三章  学费、住宿费的缓缴

第十一条  本科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确实不能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应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缴学费、住宿费。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助学贷款到账日期。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其学费、住宿费的缓缴,由所在学院、学生处现场办理。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结果,提出缓缴学费、住宿费金额,并形成《安徽理工大学学生缓缴学费、住宿费汇总表》,报至学生处。缓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数应不超过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数量。

学生处对学院上报的《安徽理工大学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将经学校研究同意和校领导签批后的《安徽理工大学学生缓缴学费、住宿费汇总表》送交财务处和相应学院,办理缓缴手续。

第四章  学费的减免

第十三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依据减免条件可申请减免学费,住宿费一般不予减免。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孤儿、烈士子女等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刻苦学习的学生给予全部或部分学费减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按《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办理学费减免;教职工子女在本校就读的可减免30%学费;其他因特殊情况家庭确属贫困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视具体情况处理。学费减免于每学年的学年总评期间集中办理。

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重复减免,按最高减免额度办理。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出现谎报家庭经济情况、吸烟、酗酒及高消费等不良行为的,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结果,依据学生申请和减免条件,提出减免学费金额,并形成《安徽理工大学学生减免学费汇总表》,统一报学生处。

第十七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安徽理工大学学生减免学费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将经学校研究同意和校领导签批后的《安徽理工大学学生减免学费汇总表》送交财务处和相应学院,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在学费、住宿费管理系统中作减免处理。已缴学费并获准减免学费的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填写《安徽理工大学学生学费减免领款单》后,领取减免的学费。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退费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的退费按月计算。

第二十条  对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自学校规定当年开学之日起到学生或其抚养人提出正式申请之日止,按月计算学费、住宿费(不足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学生,按自愿退学学生的退费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因宿舍调整的住宿费退还和其他情况的学费、住宿费退还,参照本章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退学费需持退费审批表(见附表1),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报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住宿费需持退费审批表(见附表2),经所在学院、后勤集团审核,报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章  欠费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学费、住宿费缓缴、减免和助学贷款手续(持有生源地贷款协议或已与学校助学贷款主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学生,在当年1225日前缓缴、减免和助学贷款未到账的,视为欠费。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按《安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种奖励评定,不予录入考试成绩。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在新生录取结束后,应及时将新生基本信息以电子文稿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报财务处,以便银行办理学生银行卡,并负责将银行卡、新生缴费须知等寄送给学生;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和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的学分情况与财务处进行对接,并负责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的学籍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履行缴费义务的教育,负责对各学院学生缴费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将学生奖惩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学生处负责学费、住宿费缓缴申请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为学费、住宿费收缴的管理部门,负责学费、住宿费的收缴、登记、查询和欠费情况的统计公布。财务处在每年暑假前通过校园网发布新学年的交费通知,每月底统计并通报各学院学费、住宿费收缴进度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将学校收费要求、缴费信息、欠费情况等传达给全体学生。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学生缴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辅导员是学生缴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考核。学校对本科生学费收缴率98%以上(不含98%)的学院实行补贴,补贴额度为超额部分的10%,补贴经费的30%用于奖励与此项工作直接相关人员,其余进入学院发展基金。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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