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报酬所得(校外):
1.所得在800元以内(含800元)不扣税;
2.所得在800-4000元(含4000元),
应纳税额=(劳务所得-800)×20%
3.所得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所得×(1-20%)
根据税率表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税前所得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适用一级税率,则应纳税额=4000×20%-0=800元。)
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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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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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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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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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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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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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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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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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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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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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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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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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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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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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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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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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岗位津贴及课酬(校内):
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在1500元以内按3%计税,1500-4500元以内按10%计税,其他金额按个人所得税率表计算;
(例:如税前所得3000元,适用二级税率,则应纳税额=3000×10%-105=195元。)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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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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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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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三、校内加班费及一次性发放资金、奖金、补助等所有收入:
计入工资、薪金所得,1500元以内按3%计税,1500-4500元以内按10%计税,其他金额参考个人所得税率表计算;
四、年终一次性发放资金(津贴类):
除以12个月得到月平均数,1500元以内按3%计税,1500-4500元以内按10%计税,其他金额按个人所得税率表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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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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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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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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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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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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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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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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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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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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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税法规定,以下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人,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出差中的误餐补助。
2、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3、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5、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7、保险赔款。
8、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0、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4、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5、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该方法参照税法相关规定编制,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此方法执行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