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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销有关注意事项
2013-03-03 14:51   审核人:   (点击: )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或低于以上标准但一次性购置同类大批量的物品等),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

2、购置固定资产后,首先应到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并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附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发票后一并办理报销手续。

3、对于单张发票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还须有与卖方签订的合同,发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4、固定资产报废时,应按报销的程序及时的办理报销手续,回收的残值应如数上交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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