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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探亲假有关注意事项
2013-03-03 14:47   审核人:   (点击: )

1、教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方式,采取票据加限额的报销方式。即每次报销时,必须以真实合理的票据为依据,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报销。

2、对于未婚探望父母、已婚探望配偶的,按下表限额标准执行:

报 销 限 额 标 准

探亲的目的地所在省份

限额标准(元)

安徽省内(淮南市除外)

60

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河南、天津、河北

110

北京、山西、陕西、湖南

160

福建、四川、重庆、广东、内蒙古

210

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青海、云南、广西、海南、贵州、宁夏

260

新疆、西藏

310

1)票据价在规定限额以下的,按真实合理的票据,据实报销。

2)票据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按规定的限额标准予以报销。若直线火车硬座车票价格超过限额标准,可据实报销。

3、对于已婚探望父母的教职工,其探望父母的往还路费(包括车船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教职工个人自理,超过部份由学校承担。

    4、教职工探亲报销时,需将探亲的车、船票等贴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并填写清楚,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人事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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