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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17-12-27 17:04   审核人:   (点击: )

                             淮住金〔2017〕72号

  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促进淮南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经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十一次会议通过,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使用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5万元下调到50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单方缴存的40万元。低门槛缴存职工,即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10%比例的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

二、取消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及装修提取业务。

三、取消我市职工异地购房,本地房抵押的贷款政策。

四、暂停期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职工申请转贷时,须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五、严格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次数。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暂停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次数的认定,以我中心系统贷款记录为依据。

六、调整非首套房购房首付款比例。本地缴存职工个人或家庭经查询,在我中心系统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再次购买用于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七、2018年1月1日前我中心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照原贷款政策执行。

八、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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