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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2017-07-13 17:45   审核人:   (点击: )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见附件1)相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7年7月1日起,我校教职工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向对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提供学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2340000485319959Y。如需为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提供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7月1日起,我校教职工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提供完整的学校开票信息(见附件2 )。如需为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完整的开票信息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完整的开票信息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我校教职工索取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不得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办理涉税业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对虚开发票行为或开具虚构业务内容的发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发票管理,规范取得或开具发票行为。财务部门将加大对各类发票的查验力度,教职工也可自行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

      2.安徽理工大学税务登记信息

 

 

         财务处

                           2017年6月28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附件2:

安徽理工大学税务登记信息

 

名称:安徽理工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2340000485319959Y

地址、电话:安徽省淮南市泰丰大街168号 0554-6668244

开户行、账号:工行淮南市洞山支行 130400270902495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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