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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4-20 11:18   审核人:   (点击: )

淮住金〔20178

  

矿业集团分中心、凤台分中心、寿县管理部、新集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还款能力的认定。取消借款人收入证明,可以系统内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收入;也可提供工资表,以每月实际收入核定家庭收入。

2、个人征信的审核。个人征信记录由原来的近三年内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有恶意欠款行为的不予贷款,调整为近二年内连续3期或累计6期、金额500元以上有恶意欠款行为的不予贷款。市中心、分中心及管理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借款人征信审核。个人信用承诺及征信报告应附在贷款档案里。

3、共有产权人购房贷款,主贷人房屋产权所占份额不得低于30%。共有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其产权份额不得高于50%;高于50%的,主贷人办理贷款时需扣除未成年人产权份额。

4、简化贷款办理要件。取消二手房贷款需要的原房产证复印件及卖方身份证复印件;取消已取得房产证的现房“商转公”需要的购房合同。但均需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

5、二手房屋价值的认定,以购房增值税发票价格确定房屋价值。

 二、关于公积金提取

  1、购房提取。共有产权人提取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所占产权份额,不足部分可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加上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含房价及缴纳的契税、维修基金)。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取。先提取借款人的公积金,不足部分可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租赁住房提取。租房提取可每年提取一次,原则上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00/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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