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先后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以下统称《办法》),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当强化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公务人员出差,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公务人员出差,应当按照《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支出。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并主动要求接待单位提供“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应自行结算住宿费,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公务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以及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的收据等凭证,并按照规定审批报销。
三、加强差旅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差旅费内部公开制度,各单位应定期公开本单位差旅费支出情况,接受内部监督;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要将差旅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审计、监督重要内容,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差旅费支出情况审计、检查。
四、严肃差旅费制度执行纪律。《办法》是规范公务活动的重要制度,也是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差旅费管理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建立差旅费支出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不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任意转嫁差旅费、将差旅费作为接待费或者会议费支出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坚决杜绝“破窗效应”,维护差旅费制度刚性约束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