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和事业单位:
省教育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院校(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系统)政府非税收入清理清查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全面推进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财非税〔2006〕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省教育厅系统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
按照《暂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省教育厅系统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征管模式。省教育厅系统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见附件1。
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方式
省教育厅系统依法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省教育厅系统依法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异地以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应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执收单位编码”+“-”+“缴款项目编码”。如: 缴款人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给教育厅(单位编码: 0620101)的中级职称评审费(项目编码: 06212102),缴款人应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0620101-06212102”。
四、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省教育厅本级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院校)应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所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见附件2),按规定划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省属院校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逐步规范到位,所收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以集中汇缴和直接缴款方式,足额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按规定暂划缴财政专户,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对于已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与企业共建学生公寓的省属院校,按其所签协议或合同规定,凡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或合同,使用院校购领的财政票据由院校统一收取住宿费或由合作企业自行收取住宿费的,其所收费用按上款规定办理。如合作企业自行收费,且不使用省属院校购领的财政票据的,则其所收费用在合同期间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合同期满,所有权归属院校后,即按规定办理。
省属院校应及时将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收款账户情况(开户银行、户名、账号)报送厅国库处备案(已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除外),以便拨付资金。
五、政府非税收入账户管理
省教育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院校)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撤销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原账存资金划缴国库,今后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缴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设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见附件2)。省属院校暂时保留过渡性账户,以满足贷款和还款的实际需求。
六、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省教育厅系统应按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76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完成新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和旧版票据的缴销工作。
(一)票据购领。省教育厅系统从2006年12月20日起,到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购领新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票据启用。新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自2007年1月1日启用,新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启用后,原购领的所有旧版票据同时停止使用。个别省属院校原购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大中专院校学生收费)存量较多确需延期使用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票据核销。新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启用后,应及时将原购领的所有旧版票据送原票据发放管理机构核销。
(四)票据使用。采取直接缴款方式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属院校以集中汇缴方式收取学费、住宿费等相关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大中专院校学生收费)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七、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和退还管理
省教育厅系统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58号)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缓收、多收、减收、免收和退还。如确需缓收、减收、免收和退还政府非税收入的,应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