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项”)的管理,提高中央财政专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精神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以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为目标,按照“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加强地方高校内涵建设,提升地方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的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我省中央财政专项,制订实施细则,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项目规划工作;
(二)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
(五)编制全省中央财政专项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项目承担院校,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确定规划期内中央财政专项支持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在中央财政专项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编制建设规划(三年一期)(格式见附件1);
(二)根据建设规划申报年度项目预算;
(三)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
(四)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细则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接受省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六)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告本年度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主要用于我省地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支持非“211工程”学校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支持高校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环境条件改善费、人才培养费等。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各高等院校要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支持的六个方向,结合实际,科学规划。项目申报要有所侧重、有所取舍、突出重点、体现特色。
第九条 项目申报和批准程序:
(一)每年11月初,省财政厅发布下年度中央财政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二)各高等院校根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申报项目,填写《××院(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编制《××院(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年度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申请文件、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和项目申请书;
(三)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院校编制《××院(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项目预算由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与其他项目预算一并报省财政厅,单独审核下达项目预算;
(四)省财政厅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报财政部审批后批复项目承担院校;
(五)有关项目承担院校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预算,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预期目标。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我省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项目承担院校。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中央财政专项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需报省财政厅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院校要建立健全责任制。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中央财政专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学校财务、教学管理等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200万元的,须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凡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承担院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实行滚动建设和动态管理制度。三年编制一次建设规划,根据前期建设成效,调整项目内容及资金额度。在三年规划内,项目建设成效特别显著的,经学校申请和专家评估后,省财政厅将采取奖补结合方式,适当增加下年度资金额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调减经费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中央财政专项项目的验收。验收采取材料验收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经验及成效;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中央财政专项的使用情况及效应。
第十八条 验收结束后,省财政厅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中央财政专项项目的资格,不再予以支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中央财政专项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将对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按进度核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调整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项目承担院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